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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02执3868号

李晓利与宿迁中青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晓利;宿迁中青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302执3868号

申请执行人:李晓利,女,1982年12月31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宿迁中青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秋容,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晓利与宿迁中青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302民初53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晓利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宿迁中青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李晓利租金1518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通过EMS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宿迁中青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宿迁中青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宿迁中青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宿迁中青商务管理有限公司通讯地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青国际家居生活广场A-1220号搜查,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宿迁中青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秋容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宿迁中青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5334元未能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宿迁中青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 朱 洋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刘 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