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102刑初26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辛鹏,男,1998年1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现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南检公诉刑诉[201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鹏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学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辛鹏于2018年8月16日凌晨1时许,在长春市二道区经纬路网咖内,使用携带的螺丝刀将网吧电脑机箱锁撬开后,盗窃电脑配件技嘉主板1个、价值人民币200元;显卡1个、价值人民币650元;CPU一个、价值人民币1100元;内条一个、价值人民币380元。后将赃物在晨宇科技城卖掉,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辛鹏于2018年8月25日晚20时许,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在长春市南关区全安市场楼上联芯网吧内,盗窃电脑配件华硕主板1个,价值人民币150元;英特尔CPU1个、价值人民币700元;影驰显卡1个、价值人民币430元;金邦内存条、价值人民币260元。后将赃物在晨宇科技城卖掉,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辛鹏于2018年8月26日凌晨1时许,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在长春市绿园区天马网吧内,盗窃电脑配件主板1个、价值人民币130元;酷睿CPU1个、价值人民币700元;显卡2个、价值人民币800元;内存条2个、价值人民币500元、后将赃物在晨宇科技城卖掉,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辛鹏于2018年8月29日凌晨,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在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时代网吧内,盗窃电脑配件主板1个、价值人民币120元;CPU1个、价值人民币730元;显卡2个、价值人民币860元;内存条4个、价值人民币1040元、后将赃物在晨宇科技城卖掉,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辛鹏于2018年8月29日9时30分许,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在长春市朝阳区北斗星网吧内,盗窃电脑配件梅捷主板1个、价值人民币160元;因特尔酷睿CPU1个、价值人民币720元;显卡1个、价值人民币400元;金邦内存条2个、价值人民币760元、后将赃物在晨宇科技城卖掉,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辛鹏于2018年8月29日23时许,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在长春市宽城区科德网吧内,盗窃电脑配件主板1个、价值人民币200元;CPU1个、价值人民币970元;显卡1个、价值人民币900元;金士顿内存条2个、价值人民币800元、后将赃物在晨宇科技城卖掉,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辛鹏于2018年8月31日14时许,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在长春市南关区卫星广场英图网络内,盗窃133号电脑,盗窃电脑配件微星1060显卡1个、价值人民币880元;金士顿内存条1个、价值人民币300元、后将赃物在晨宇科技城卖掉,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辛鹏于2018年8月31日15时许,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在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博联网咖内,盗窃22号、24号电脑配件,微星主板1个、价值人民币120元;英特尔CPU酷睿1个、价值人民币740元;七彩虹显卡2个、价值人民币1760元;威士奇内存条4个、价值人民币800元、后将赃物在晨宇科技城卖掉,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综上,被告人辛鹏盗窃电脑配件八次,共价值人民币182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辛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辛鹏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辛鹏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六十四条【责令退赔】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辛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辛鹏退赔被害人长春市二道区经纬路网咖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三百三十元;长春市南关区全安广场联芯网吧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五百四十元;长春市绿园区天马网吧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一百三十元;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时代网吧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七百五十元;长春市朝阳区北斗星网吧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零四十元;长春市宽城区科德网吧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八百七十元;长春市南关区卫星广场英图网络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一百八十元;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博联网咖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四百二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剑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姝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