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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4行初141号

浙江康顺道路保洁有限公司与永嘉县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21-03-03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财政行政管理(财政)
当事人
浙江康顺道路保洁有限公司;永嘉县财政局;浙江勤泽美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永嘉县岩头镇人民政府;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324行初141号 原告浙江康顺道路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潘桥东路。 法定代表人林建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小雁,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财政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北城街道财税大楼。 法定代表人冯学夫,局长。 出庭负责人叶强忠。 委托代理人戴秀成,浙江双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瑞如。 第三人浙江勤泽美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宋城路。 法定代表人潘伟亮,总经理。 第三人永嘉县岩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振兴街。 法定代表人周旭亮,镇长。 第三人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詹东,董事长。 原告浙江康顺道路保洁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嘉县财政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康顺道路保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康顺道路保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玉喜

人民陪审员  麻富民

人民陪审员  金秋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潘文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