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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刑更171号

李天琦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合同诈骗
当事人
李天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刑更171号罪犯李天琦,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新康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9日作出(2016)辽0102刑初第3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天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辽01刑终第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新康监狱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新康监狱认为,罪犯李天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8年8月31日,罪犯李天琦获得表扬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天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天琦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洪成

审判员  仉志兰

审判员  项 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