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03民终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万玲,女,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玉杰,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上诉人何万玲与被上诉人朱玉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2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何万玲于2019年1月21日当庭一次性支付朱玉杰9500元;
二、一审受理费77元,由朱玉杰负担21元,何万玲负担56元。二审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何万玲负担;
三、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就此案再没有任何争议。上述协议,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