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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执574号

蚌埠市珠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方国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蚌埠市珠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方国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574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珠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67421559-3。

法定代表人:高廷胜,董事长。

被执行人:方国明,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蚌埠市珠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松

审判员 刘世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宏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