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刑更70号罪犯张瑛,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津市人,住湖南省津市。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有前科。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津法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26日经本院(2014)常刑执字第231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6年1月18日经本院(2016)湘07刑更18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19年10月30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8年12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张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中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截止2018年9月折表扬5次,余567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张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瑛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九个月,服刑期至2019年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兴茂
审判员 文国银
审判员 李 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熊淑兰
书记员徐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