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281刑初43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199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高中文化,务工,家住湖南省平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7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移送乐平市公安局,同年11月30日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某刑检部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8年10月27日凌晨趁他人不备在乐平市东方网咖吧台处盗得一部iPhone手机(金色,IMEI:355395079651316)和一部华为手机(白色,IMEI:357457046951522;在乐平市君临天下网吧盗得一部OPPOA5手机(粉红色,IMEI:355395079651316);在乐平市金雨网咖盗得一部华为荣耀畅玩7A手机(金色,IMEI:864679043641121)。当天被告人谭某某在万年县陈营镇六零路巨浪手机店附近销售盗窃所得手机时被万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盗窃而来的4部手机。经鉴定,被盗4部手机价值人民币318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情况说明、身份证、车票、电话卡、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购买凭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彭某、华某、吴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手机均已发还被害人,同时被告人谭某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汪锦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方键
书记员薛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