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251号之一
申请人:吕应应,女,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曹小能,女,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河南迪益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济源市天坛中路**,组织机构代码:74921741-2。
法定代表人:卢银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曹小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一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小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小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125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雨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