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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民初330号

威海市城郊场站发展有限公司与威海林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威海市城郊场站发展有限公司;威海林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0民初330号

原告:威海市城郊场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温泉路**。

诉讼代表人:威海市城郊场站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贾彬。

被告:威海林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竹岛街道海滨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梁传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威海市城郊场站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林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鲁10破申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威海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威海市城郊场站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中涉案出租房屋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属于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将本案移交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将更有利于案件审理。本案已经报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李军辉

审判员刘勇良

审判员张丽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宫      聪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