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云0112执140号

王建国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郑晓丽;王建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云0112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郑晓丽,女,汉族,1985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

被执行人:王建国,男,汉族,1979年8月27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申请执行人郑晓丽与被执行人王建国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建国已履行7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2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执140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执行员  姜国琼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