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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刑更304号

刘伟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刘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刑更304号罪犯刘伟,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湖南省宁乡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宁乡县。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系累犯。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湘0124刑初2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刘伟、刘某、付银波三人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4807元;责令刘某、刘伟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545元;责令付银波、刘伟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112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19年9月20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9年1月2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刘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8年12月共获5个表扬余331分。其中2016年获特殊奖分0.5分,如行为规范奖分。2017年获教育改造加分25分,劳动改造加分176分、扣分5分,专项加分30分,如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分、在工位讲话扣分等;2018年获教育改造加分180分,劳动改造加分165分,专项加分55分,如主动维持监管秩序加分、协助干警做新犯思想工作加分等。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刘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伟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七个月,服刑期至2019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国银

审判员  黄兴茂

审判员  李 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熊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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