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刑更77号罪犯朱力攻,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桃源县人,住湖南省桃源县。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系累犯。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桃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力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2010)常刑二终字第第4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8日经本院(2013)常刑执字第192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6年1月18日经本院(2016)湘07刑更15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19年10月1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8年12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朱力攻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截止2018年9月折表扬6次,余206.5分。本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共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朱力攻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朱力攻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力攻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七个月,服刑期至2019年3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兴茂
审判员 文国银
审判员 李 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熊淑兰
书记员徐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