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614号
原告:深圳市嬴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宝安南路深港豪苑名商阁18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311505。
负责人:许海洲。
被告:张欣,女,汉族,1985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原告深圳市嬴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诉被告张欣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嬴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丽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