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323民初2048号
原告:施宝贵,男,1957年11月23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诉讼
委托代理人:夏洪辉,吉林春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凤崎,男,1970年1月25日生,汉族,工人,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宝贵诉被告王凤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宝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鸿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哲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