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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323民初2048号

施宝贵与王凤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21
所属地区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施宝贵;王凤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323民初2048号

原告:施宝贵,男,1957年11月23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诉讼

委托代理人:夏洪辉,吉林春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凤崎,男,1970年1月25日生,汉族,工人,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宝贵诉被告王凤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宝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鸿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哲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