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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24执2145号之十一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丛付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21-03-01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丛付潮

裁判文书全文

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724执2145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地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丛付潮,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巨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4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丛付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丛付潮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6.1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书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贺文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