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4行终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牛翠,女,1941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委托代理人李晓东,河南厚源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河南省宝丰县西环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21767802308X。法定代表人黄金坡,局长。出庭应诉负责人魏建生,该局房屋协调办公室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周惠丽,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耀光,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牛翠因不服宝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告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8)豫0411行初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牛翠于2019年1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及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牛翠自愿撤回原审起诉及二审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牛翠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牛翠撤回起诉;
三、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8)豫0411行初50号行政裁定视为撤销。原审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审原告牛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红久
审判员 尹晓雯
审判员 宋忠海
审判员 李新保
审判员 张占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芦思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