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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行终10号

牛翠、宝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牛翠;宝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4行终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牛翠,女,1941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委托代理人李晓东,河南厚源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河南省宝丰县西环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21767802308X。法定代表人黄金坡,局长。出庭应诉负责人魏建生,该局房屋协调办公室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周惠丽,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耀光,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牛翠因不服宝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告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8)豫0411行初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牛翠于2019年1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及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牛翠自愿撤回原审起诉及二审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牛翠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牛翠撤回起诉;

三、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8)豫0411行初50号行政裁定视为撤销。原审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审原告牛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红久

审判员  尹晓雯

审判员  宋忠海

审判员  李新保

审判员  张占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芦思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