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002执保49号
申请人:廖智虎,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
申请人:陈慧,女,1982年7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
申请人:王进,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被
申请人:李菲,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兴县。申请人廖智虎、陈慧因与被申请人王进、李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廖智虎、陈慧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进、李菲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廖智虎、陈慧提供保单为该案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廖智虎、陈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进、李菲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林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贺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