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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02执保49号

申请人廖智虎、陈慧因与被申请人王进、李菲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03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廖智虎;陈慧;王进;李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002执保49号

申请人:廖智虎,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

申请人:陈慧,女,1982年7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

申请人:王进,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被

申请人:李菲,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兴县。申请人廖智虎、陈慧因与被申请人王进、李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廖智虎、陈慧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进、李菲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廖智虎、陈慧提供保单为该案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廖智虎、陈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进、李菲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林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贺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