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710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建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祭城路街道办事处祭城村祭城路107辅导交叉口向北10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082966XA。法定代表人李国动,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星,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岩(实习),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南省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索凌路中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9473552H。法定代表人李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91民初21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9月12日执行。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省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5411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夏如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