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9)闽0502行赔初2号 原告邹殿红,女,192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建莆、陈秀丽。 被告泉州市丰泽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03796095489M。 法定代表人郭晓阳,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殿红诉被告泉州市丰泽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邹殿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邹殿红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殿红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凤美
人民陪审员 洪小春
人民陪审员 邓耀模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墨墨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PAGE 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