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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622民初1824号

杨某与李春安、鹤壁金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21-07-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某;李春安;鹤壁金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淇县供电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622民初1824号

原告:杨某。

法定代理人:杨新亮,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现住,系原告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德,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系原告所在村民委员会推荐代理人。

被告:李春安,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河南省淇县,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广君,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金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红旗路与淇水路交叉口西南角鹤淇廉租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曹建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芳,原淇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淇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淇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淇县朝歌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胜,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春安、鹤壁金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淇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裴增良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王海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常艳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