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622民初1824号
原告:杨某。
法定代理人:杨新亮,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现住,系原告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德,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系原告所在村民委员会推荐代理人。
被告:李春安,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河南省淇县,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广君,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金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红旗路与淇水路交叉口西南角鹤淇廉租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曹建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芳,原淇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淇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淇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淇县朝歌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胜,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春安、鹤壁金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淇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裴增良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王海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常艳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