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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26民初211号

德阳市琅峰饲料有限公司与李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德阳市琅峰饲料有限公司;李明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26民初211号

原告:德阳市琅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江区金山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唐宗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芳贵,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坤,男,德阳市罗江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李明赵,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原告德阳市琅峰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受理后,原告德阳市琅峰饲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琅峰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市琅峰饲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41元,减半收取计1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永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林

书记员  徐红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