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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902民初3743号

何可与四川省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智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可;四川省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智德;汪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902民初3743号

原告:何可,男,汉族,生于1975年,居民,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杨明亮,巴中市巴州区科技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中央花园****。

法定代表人:刘宪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赵智德,男,汉族,生于1968年,居民,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孙强,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洋,男,汉族,生于1978年,居民,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可诉被告四川省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智德、汪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可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何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可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00元,由原告何可负担。

审 判 长  魏 铭

人民陪审员  刘堂俊

人民陪审员  秦中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宁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