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902民初3743号
原告:何可,男,汉族,生于1975年,居民,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杨明亮,巴中市巴州区科技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中央花园****。
法定代表人:刘宪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赵智德,男,汉族,生于1968年,居民,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孙强,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洋,男,汉族,生于1978年,居民,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可诉被告四川省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智德、汪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可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何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可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00元,由原告何可负担。
审 判 长 魏 铭
人民陪审员 刘堂俊
人民陪审员 秦中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宁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