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民抗10号
抗诉机关: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
原告:孙树林,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原审
被告:宽甸东昌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灌水镇大边沟村**。
法定代表人:刘胜强,该公司经理。 原审原告孙树林与原审被告宽甸东昌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2018)辽0624民初562号民事调解书。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系虚假诉讼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丹检民(行)监[2018]2106000016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于丕健
审判员 徐 蕙
审判员 张惠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方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