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21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孙定勇,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执行人:汪卫根,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 本院作出的(2017)浙0521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汪卫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2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鲍琳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鞠 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