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521执270号

孙定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孙定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21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孙定勇,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执行人:汪卫根,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 本院作出的(2017)浙0521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汪卫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2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鲍琳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鞠 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