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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922民初2884号

2018湘0922民初2884号邹碧森等与华通水暖店等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邹碧森;詹胜强;詹胜勇;益阳市高新区华通水暖建材店;林继初;李玉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0922民初2884号

原告:邹碧森,男,193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

原告:詹胜强,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

原告:詹胜勇,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 三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新,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益阳市高新区华通水暖建材店,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 经营者:蒋春华,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明,湖南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林继初,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李玉芽,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林继初、李玉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霞,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邹碧森、詹胜强、詹胜勇与被告益阳市高新区华通水暖建材店(以下简称华通水暖店)、林继初、李玉芽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胜勇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通水暖店经营者蒋春华、林继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李玉芽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华通水暖店、林继初、李玉芽赔偿他们789759.5元,被告张幸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邹碧森系死者邹跃飞之父,詹胜强、詹胜勇系邹跃飞之子。2018年9月1日,邹跃飞联系被告张幸民安装增压泵。次日,被告张幸民在华通水暖店购买增压泵并为邹跃飞安装好。2018年9月4日,邹跃飞在洗澡时,因被告安装的增压泵在使用过程中漏电,导致邹跃飞触电死亡。被告华通水暖店、林继初、李玉芽作为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华通水暖店辩称,1、华通水暖店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1)事故产品的生产者是上海金牛机电有限公司,供货者是林建初、李玉芽,他店既不是生产者亦不是供货者;(2)林继初、李玉芽销售该产品时无工商营业执照、属无证经营;(3)张幸民无工商营业执照,也无电器安装资质,系无证经营。2、本案的责任主体是上海金牛机电有限公司和林建初、李玉芽,次要责任主体是张幸民。 被告林继初、李玉芽辩称,1、涉案增压泵是否为上海金牛机电有限公司的产品证据不足;2、被告林继初、李玉芽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3、如果本案涉事产品确系被告代理的产品,他们在销售过程中并无过错,具备销售水泵电机的资质;4、死者使用的增压泵是在张幸民处购买;5、张幸民在不具备电器安装资质下对涉案增压泵实施安装,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6、原告主张的赔偿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十一、十二、十三、被告华通水暖店提供的证据一,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的证据:证据四、五、六、七系当事人身份信息,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八、九、十,证据形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十四,对证人当庭认可的部分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十五证人证言,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华通水暖店的证据:证据二、三、四,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五,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六,形式不合法,不予采信。被告林继初、李玉芽提供的证据:证据一,经核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无法确认是否与本案有关。 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4日,邹跃飞在洗澡时,因增压泵在使用过程中漏电,导致邹跃飞触电死亡。经湖南省水利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该增压泵接地措施、耐电压试验、安全标志、标牌均不符合标准规定,涉案增压泵不合格。涉案增压泵系张幸民从华通水暖店购买,华通水暖店系从林继初、李玉芽共同经营的店铺购买,该店铺原等级为益阳市资阳区阿初水泵店,但现在已经注销。原告主张邹跃飞与张幸民之间系委托购买关系。邹碧森系邹跃飞父亲、詹胜强、詹胜勇系邹跃飞儿子。邹跃飞出事前主要是在家照顾小孩、做家务,有空时到一家木材加工厂做事,2018年2月至2018年9月,一共领取了3600元工资。

本院认为,涉案增压泵经检验接地措施、耐电压试验、安全标志、标牌均不符合标准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可以认定为缺陷产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本案中,邹跃飞在使用增压泵过程中因增压泵漏电触电死亡,其近亲属可以要求产品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的销售者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商品销售活动的商业组织或个人,包括商品的批发商和零售商。被告华通水暖店、林继初、李玉芽认为张幸民才是销售者,应由张幸民承担责任,但是本案原告自愿撤回了对张幸民的起诉,是其对自我权利的处分,原告可以按照最有利于自己行使权利的要求进行选择,被告华通水暖店、林继初、李玉芽作为被指明的涉案增压泵的供货者,原告选择要求被告华通水暖店、林继初、李玉芽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二款“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之规定,被告华通水暖店、林继初、李玉芽承担责任后,如果属于其他销售者或生产者的责任,可以向其他销售者或生产者追偿。本案原告的损失如下:1、丧葬费。32997元(65994元/年÷12×6个月)。2、死亡赔偿金。原告主张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提供了两份证人证言,但是从证人证言可以看出,死者张跃飞在事故前虽然有在工厂打工,但是并不固定,有空时才去,2018年2月至2018年9月,一共才领取了3600元工资,平均每月收入不足600元,并不是以打工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要求不予支持。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为258720元(12936元/年×20年)。3、被扶养人生活费。死者邹跃飞父亲邹碧森已经年满84岁,属于邹跃飞的被抚养人,可以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同时邹碧森还有其他5个抚养人,故被扶养人生活费为9611.67元(11534元/年×5年÷6)。4、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损失。原告虽然没有提供证据,但是因该项费用实际发生,本院酌情认定5000元。5、精神抚慰金。本院酌情认定50000元。6、鉴定费。原告提供了两张发票,本院予以采信并确认鉴定费为3500元。以上损失共计359828.67元。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太高,对超过359828.67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由被告益阳市高新区华通水暖建材店、被告林继初、被告李玉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邹碧森、詹胜强、詹胜勇支付赔偿款359828.67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98元,减半收取5849元,由原告邹碧森、詹胜强、詹胜勇负担3175元,由被告益阳高新区华通水暖建材店、林继初、李玉芽负担26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雅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俐元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