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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03执114号

侯荣堂、吴本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21-03-17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侯荣堂;吴本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03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侯荣堂,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吴本国,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荣堂与被执行人吴本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本国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吴本国价值人民币59563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