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202执保34号

刘程孔、郭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程孔;郭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202执保34号

申请人:刘程孔,男,汉族,1987年1月10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

申请人:郭慧,女,汉族,1982年7月8日生,住莱芜市。 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程孔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3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的鲁S×××××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郭慧名下鲁S×××××车一辆。 查封期限两年,自2019年1月16日至2021年1月16日止。 案件申请费32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张 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付裴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