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27执1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大兴,男,1957年4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国贸路**,组织机构代码:72004081X。 法定代表人申屠志明。 本院于2019年01月14日作出(2019)浙0127执17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在省农信社的账户20×××40存款人民币87175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在省农信社的账户20×××40存款人民币8717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吕海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苏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