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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27执176号之一

陈大兴与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大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27执1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大兴,男,1957年4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国贸路**,组织机构代码:72004081X。 法定代表人申屠志明。 本院于2019年01月14日作出(2019)浙0127执17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在省农信社的账户20×××40存款人民币87175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在省农信社的账户20×××40存款人民币8717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吕海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苏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