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102刑初36号 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墨瀚,男,1987年2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1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1月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8]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墨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被告人姜墨瀚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墨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25日20时10分,通江中队在滨江路北段挡获一辆车牌号川L×××××1的小型轿车,在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姜墨瀚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对其进行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05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四川省武警总队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检验鉴定,被告人姜墨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8mg/100ml。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墨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姜墨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5日晚,被告人姜墨瀚与朋友在其居住楼下的“左麻右辣”麻辣烫店吃饭、喝酒后,驾驶车牌号川L×××××1的小型轿车载着其朋友往乐山市市中区万人小区行驶。20时10分,当姜墨瀚驾车行至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北段时,被执行检查的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通江中队民警拦下,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5㎎/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武警四川总队医院进行抽取血液。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检的姜墨瀚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8㎎/100ml。 另查明,被告人姜墨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预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墨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姜墨瀚被查获的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姜墨瀚抽血及现场照片、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血醇检验鉴定聘请书、乙醇检验鉴定意见及通知书、被告人姜墨瀚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墨瀚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墨瀚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墨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虽然被告人姜墨瀚的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又具有的坦白、认罪、初犯等从宽情节,但其有载人情形,不宜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其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司法行政机关亦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墨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国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子豪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