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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81执652号之一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与峨眉山君亿能源有限公司、四川省金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钱利容、钱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峨眉山君亿能源有限公司;四川省金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钱利容;钱丽君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1181执6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7297975950。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金顶北路中段**。

负责人:谢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俊宏,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波,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峨眉山君亿能源有限公司,注册号511181000036248。住。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桂花桥镇友爱村**/div>

法定代表人:钱利容。

被执行人:四川省金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23668776。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人民南路四段**商鼎国际**楼****/div>

法定代表人:段益容。

被执行人:钱利容,女,1969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执行人:钱丽君,女,1963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7)川1181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27日受理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申请执行峨眉山君亿能源有限公司、四川省金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钱利容、钱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逾期罚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00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6280元、公告费600元,负担执行费52400元。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及其家庭、从业、经营的情况进行调查,依法裁定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钱丽君名下位于峨眉山市胜利镇龚竹村乐君.阅湖郡一期4幢3-10-1房屋(合同备案号:xxxxx)一套予以查封,由于该房设定抵押且属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对被执行人钱丽君名下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白龙北路1幢1单元402号房屋和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万年西路4幢24号门市已抵押给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且已被本院和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查封。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郁葱

审判员梅云

审判员童启高

二○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谯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