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8民初1758号
原告:周国锋,男,汉族,1975年1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照,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柔蘅,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华伟,男,汉族,1975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原告周国锋与被告王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周国锋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周国锋负担,原告周国锋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冯 久 莉
人民陪审员 董 黎 敏
人民陪审员 贾 万 琼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曾萍(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