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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8民初1758号

周国锋与王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21-05-0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国锋;王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8民初1758号

原告:周国锋,男,汉族,1975年1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照,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柔蘅,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华伟,男,汉族,1975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原告周国锋与被告王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周国锋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周国锋负担,原告周国锋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冯 久 莉

人民陪审员 董 黎 敏

人民陪审员 贾 万 琼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曾萍(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