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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刑更267号

张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张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刑更267号罪犯张力,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有吸毒史。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湘0702刑初2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19年9月2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9年1月2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张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8年11月表扬4次,并余169.5分。其中2017年获专项加分165分,教育改造加分50分,教育改造扣分300分,劳动改造加分101.5分,如完成劳动任务、互监组无扣分、伙同他人殴打同犯扣300分等;2018年获专项加分245分,教育改造加分110分,劳动改造加分138分,如完成劳动任务、互监组长积极履责、按要求夜值等。该犯本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共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罚没收据单等材料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张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力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六个月,服刑期至2019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国银

审判员  黄兴茂

审判员  李 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熊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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