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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91执9233号

张阳、郑州市康洁洗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阳;郑州市康洁洗涤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9233号申请执行人张阳,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郑州市康洁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大学科技园**楼**。法定代表人吉浦钧。张阳与郑州市康洁洗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郑开劳仲裁字〔2017〕291号仲裁裁决书,该仲裁裁决书生效后,郑州市康洁洗涤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张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如下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市康洁洗涤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将其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

四、2019年1月14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对申请人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案件进展状况及终本的后果,并询问了其对终本的意见。本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张阳尚未实现的债权暂计25363.0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郑开劳仲裁字〔2017〕29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柴红旺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代理

审判员  牛建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建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