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02民初120号
原告:朱军辉,男,汉族,1971年2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启勇,武穴市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新俊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花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2343506425J。
法定代表人:陈国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余,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朱军辉诉被告黄冈新俊立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
原告朱军辉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军辉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军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军辉负担。
审判员 徐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