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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22刑初45号

45潘序亮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潘序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322刑初4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序亮,1988年8月11日生,农民,住沛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5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8)8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序亮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先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序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0月5日凌晨左右,被告人潘序亮酒后至沛县城投国际广场温莎KTV唱歌时,任意毁损包间内玻璃杯、垃圾桶、烟灰缸、麦克风、立式摇麦话筒底座、液晶显示屏等物品并殴打该KTV经理。经鉴定,被告人潘序亮毁损的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506元。 案发后,被告人潘序亮的亲属赔偿温莎KTV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序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发经过、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照片,沛价认刑(2018)18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毁损物品照片,伤情照片,提取笔录,谅解书,证人郑某、田某、石某、刘某甲、孙某、杨某、郝某、王某、刘某乙、席某的证言,被告人潘序亮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潘序亮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以上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序亮酒后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序亮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序亮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被告人潘序亮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序亮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序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5日起至2019年4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兆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