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26民初39号
原告:李某,男,1966年12月18日生,满族,住北镇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197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黑山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盘锦市。
负责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该公司职员。本院经审查,原告李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现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学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