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2018)豫0192执9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易,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殿友。关于李易申请执行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民终3471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人保证金5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以下执行行为:1.2018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法律责任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2.2018年8月9日、2018年11月2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作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8年8月23日前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的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调查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4.2018年8月29日,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2018年11月15日,委托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不动产登记机关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状况、被执行人工商档案及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纪国
审判员 田 野
审判员 周勇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明杰
书记员张艳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