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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93民初21号

刘硕文与吉林恩耐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硕文;吉林恩耐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C}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93民初21号

原告:刘硕文,男,1988年2月3日出生,住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被告:吉林恩耐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关洪锐。 原告刘硕文与被告吉林恩耐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刘硕文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硕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硕文负担。

审判员  刘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谷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