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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23执恢443号

申请执行人李馨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家林健康权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四川省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馨语;何家林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1523执恢443号申请执行人李馨语,女,201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法定代理人李军,系李馨语之父。被执行人何家林,女,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执行李馨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家林健康权纠纷[(2015)江安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家林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冻结被执行人存款18930元,并划扣后支付申请人,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何家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尚有执行标的款98825.01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何家林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伟

审判员 晏中国

审判员 刘 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