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002执保61号
申请人:胡娟,女,1963年1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
申请人:吕珠生,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申请人胡娟因与被申请人吕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吕珠生银行存款10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吕珠生银行存款10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林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贺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