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281执异3号
申请人: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吴兆友,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安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区/div>
法定代表人:何学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单新友,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上虞市,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执行人:王友林,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安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单新友、王友林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2018年4月25日,申请人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安徽安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吸收合并协议,约定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安徽安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并完成后安徽安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注销,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续;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设备分公司;吸收合并完成后,安徽安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有资产、债权、债务业务及相关权益由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设备分公司承继。同年9月20日,安庆日报刊登两公司吸收合并公告。同年11月,两公司吸收合并工作完成。同年11月29日,安庆市工商部门批准注销登记安徽安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安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而终止,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合并后存续的法人,依法应承受安徽安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享有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综上,申请人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柯建华
人民陪审员 刘 丰
人民陪审员 刘 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