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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321执1053号

孔玉梅与张玉祥、张景亮、台安县裕祥养殖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孔玉梅;张玉祥;张景亮;台安县裕祥养殖场

裁判文书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321执1053号

申请执行人:孔玉梅

被执行人:张玉祥

被执行人:张景亮

被执行人:台安县裕祥养殖场。投资人:张景亮,系该场场长。申请执行人孔玉梅与被执行人张玉祥、张景亮、台安县裕祥养殖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反馈无财产,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反馈后轮后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