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321执1053号
申请执行人:孔玉梅
被执行人:张玉祥
被执行人:张景亮
被执行人:台安县裕祥养殖场。投资人:张景亮,系该场场长。申请执行人孔玉梅与被执行人张玉祥、张景亮、台安县裕祥养殖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反馈无财产,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反馈后轮后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