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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6行审9号

重庆市南岸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与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重庆市南岸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C}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16行审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广福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8739818345B。

法定代表人:陈明平。

委托代理人:何勇、刘贵宾,重庆市南岸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新华大道华蓥市商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6841895878。

法定代表人:尹平。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南岸环执罚〔20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红专

审判员  姜 玲

审判员  罗 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朱锐

书记员罗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