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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3民初7123号

鲍巧峰与龙传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鲍巧峰;龙传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83民初7123号

原告:鲍巧峰,女,汉族,出生于1972年12月30日,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斌,河南省新密市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龙传涛,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4月16日,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光,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鲍巧峰诉被告龙传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鲍巧峰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鲍巧峰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鲍巧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鲍巧峰负担。

审判员  王建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怡乐

书记员魏东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