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83民初7123号
原告:鲍巧峰,女,汉族,出生于1972年12月30日,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斌,河南省新密市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龙传涛,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4月16日,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光,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鲍巧峰诉被告龙传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鲍巧峰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鲍巧峰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鲍巧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鲍巧峰负担。
审判员 王建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怡乐
书记员魏东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