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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9004民初94号

蓝鼎(仙桃)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与潘云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蓝鼎(仙桃)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潘云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9004民初94号

原告:蓝鼎(仙桃)置地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如清。

被告:潘云娥,女,1971年7月2日出生,,京山县人。 原告蓝鼎(仙桃)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云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蓝鼎(仙桃)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鼎(仙桃)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鼎(仙桃)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蓝鼎(仙桃)置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