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9004民初94号
原告:蓝鼎(仙桃)置地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如清。
被告:潘云娥,女,1971年7月2日出生,,京山县人。 原告蓝鼎(仙桃)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云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蓝鼎(仙桃)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鼎(仙桃)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鼎(仙桃)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蓝鼎(仙桃)置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