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303民初7414号
原告:赵平,女,汉族,1961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刘英峰,男,汉族,1956年8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选,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清珊,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华恩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车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862016477。
法定代表人:张振武,男,汉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和平,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赵平、刘英峰与被告河南省华恩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平、刘英峰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平、刘英峰于2019年1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平、刘英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635元减半收取2317.5元,由原告赵平、刘英峰承担。
审判员 康 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谭瑾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