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481刑初1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1987年3月5日出生,安徽省太和县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太和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5月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8]8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华、高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11月间,被告人郑某以其能够包办驾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黄某34000元。案发后,账款已全部退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单某、刘某、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账户查询单、交易明细、汇款收据、扣押清单、公安局情况说明、收条、被告人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系初犯、偶犯,并退出全部赃款,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郑某的刑期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19年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克体新
审判员 贾成宇
审判员 常明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若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