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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7民初254号

马会敏与张跃永、董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21-02-19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会敏;张跃永;董晶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7民初254号

原告:马会敏,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朝阳,江苏大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跃永,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县。

被告:董晶晶,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本院审理的原告马会敏与被告张跃永、董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会敏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跃永、董晶晶名下1080000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马会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跃永、董晶晶名下1080000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丁亦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静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