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92民初172号 原告 田小文,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怀选,河南省律师协会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 秦立祥,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秦立祥支付原告田小文劳务费1635元;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小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怀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立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秦立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田小文支付拖欠的劳务费16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秦立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朝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法海超 更多数据: